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更注重选举结果;协商民主则注重协商过程。程序的设计、机制的安排,是决定协商民主是否具有实效性的关键因素。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工作机制作保障,协商民主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协商效果。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这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为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和机制的必要性
第一,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和机制是贯彻落实十八大部署要求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对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对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程序和机制是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和机制至关重要,它既是贯彻落实十八大部署要求的迫切需要,又是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健康、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和机制是保障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取得实效的必然要求。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重选举结果,就是看票数;协商民主重协商过程,就是看程序。程序的设计、机制的安排,是决定协商民主是否具有实效性的关键因素。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工作机制作保障,协商民主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协商效果。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和工作机制,是保障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顺利进行的需要,是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的需要。
第三,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和机制有利于避免协商活动的随意性。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了规范政协政治协商的《实施意见》、《规程》等文件规定,人民政协制度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不用讳言,一些制度规定还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的细则,抓落实有一定的难度。比如协商内容不够规范,对哪些属于协商范围,哪些不属于协商范围,哪些应该协商,哪些必须协商,规定得不够具体,往往想到了就协商,想不到就不协商;领导有空就参加协商,领导忙时就不参加协商;协商活动还存在着随意性和形式化的问题。又比如协商流程设计不够明确,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规定不够具体,特别是对协商成果的办理、运用、反馈缺少必要的机制。因此,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和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协商活动的随意性问题,使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不因领导人的更迭或认识水平不同而改变。
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和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研讨,不断深化对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学习研讨,不断深化认识,是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前提。要深化对中共十八大关于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重要论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学习研讨,切实领会和把握精神实质,做到“三个深刻认识”:即深刻认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可缺少的两种重要形式,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的关系;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有利于增进团结、广集民智、凝聚人心,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深刻认识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履职质量和水平,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要把中共十八大关于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重要论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课程,组织各级干部系统学习。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中央5号文件精神,宣传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践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政协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党委在协商民主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加强党的领导是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保证。要把发挥党委在协商民主中的主导作用和增强政协在履行职能中的主动性有机统一起来。党委要增强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自觉性,要坚持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统一部署、协调并组织实施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和讨论,使党的主张和意愿成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共识。中央5号文件指出“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这一要求,党委每年应召开常委会议,专题部署政治协商工作。政治协商的计划安排一旦确定,应及时以党委的正式文件印发实施。政协要增强推进协商民主的主动性。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进一步增强政治协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扎扎实实组织协商民主的各项活动,不断提高政治协商实效,努力使更多的意见建议进入党政决策程序。
(三)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内容和形式。一是制定《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实施细则》,本着易于操作、便于落实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程序,对协商什么、何时协商、在什么范围协商、协商意见如何办理和反馈、由哪些部门抓好落实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重申“三在前、三在先”的原则,切实把民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二是规范协商内容。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建议将以下方面的内容纳入协商内容: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工作规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政府重大项目投资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决策,年度为民办实事“民心工程”的确定,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方案,人才建设规划,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廉政建设情况报告等。对规定的协商内容,在决策前半个月(特殊情况提前与政协沟通后确定协商时间)必须安排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对规定协商的内容没有安排协商,不能进入决策程序。三是规范协商形式。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这是对人民政协不断探索丰富协商形式的充分肯定。这四种协商形式既相互配合,又各有侧重。要进一步深化和规范上述四种协商形式。专题协商以政协常委扩大会议的形式进行,主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口协商以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主要就某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邀请相关领域的政协委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沟通协商;界别协商以界别协商会议或界别联席会议形式进行,主要就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界别与界别、界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讨论,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提案办理协商以主席会议或提案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组织提案承办单位与提案人就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直接沟通协商。在规范上述四种协商形式的同时,积极探索其他协商形式,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协商格局。
(四)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完善协商民主工作机制。程序和工作机制是协商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要进一步规范以下“五项工作机制”:一是规范协商议题的提出机制。协商议题应由党委提出,或由政协提出建议,报党委批准确定;经党委批准的政治协商议题计划,由党委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印发各部门实施。二是完善协商准备工作机制。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协商的质量和效果。为此,一般要提前2个月左右,组织政协委员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研,了解情况,找准问题,思考对策,准备好协商议政材料。议题相关材料要提前发给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应积极向委员介绍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委员搞好调研。三是规范协商会议机制。政协要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确定协商会议的议程和出席范围。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出席政协专题协商的常委会议及其他协商会议,通报协商议题有关的工作进展情况,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在协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鼓励政协委员畅所欲言、踊跃建言。四是规范协商成果整理报送机制。协商会后一周内,政协要组织力量整理协商意见,形成协商意见,同时允许少数委员保留个人意见甚至反对意见,集体意见和个人意见都要一并整理,送党委政府参考。五是规范协商成果处理反馈机制。对政协协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党委、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研究处理,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将处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办公室反馈,被采纳的意见要反馈,未被采纳的也应予以说明。